涪陵区2017年公开考核招聘2012届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简章
为进一步改善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结构,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规定,结合《关于做好我市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渝发改社〔2010〕639号)、《关于做好基层事业单位订单培养计划人员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7〕17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并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2017年毕业的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公开考核招聘涪陵区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计划及对象
本次拟招聘人数共8名。招聘对象为:一是与原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局签订《重庆市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经市属普通高校统一录取和培养锻炼、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及相应学位的涪陵区2012届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二是与重庆市其他区县签订《重庆市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经市属普通高校统一录取和培养锻炼、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及相应学位,并在2017年8月10日前,经市卫生计生委、原定向区县卫生计生委和涪陵区卫生计生委批准同意到涪陵区就业的2012届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
三、招聘条件
招聘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及以下,其中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报名前1日;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一览表》);
7.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8.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9.凡下列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未取得协议要求的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在读的非2017年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本次招聘采用现场报名方式。
1.报名时间:2017年10月14日9:00-12:00,14:30-17:30。
2.报名地点:涪陵区卫生计生委706室(涪陵区太极大道东段7号)。报名电话:72372512。
3.报名所需材料:报名者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1寸同底免冠登记照片2张(黑白、彩色均可)。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填写《报名登记表》。
4. 准考证领取。资格审查合格者,当场发放准考证。
五、考核
1.考核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2.考核方式:考核招聘采用(实际操作+综合知识)方式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应聘者的医疗卫生技能和综合知识等。
考核成绩当场公布。考官对考生成绩评定在90分以上、60分以下的,应在评分表中说明原因;考生最后成绩在90分以上、60分以下的,考官组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3.考核成绩计算:考核分值为100分,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考核成绩均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面两位小数。
六、体检
体检由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渝人发〔2013〕193号)以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等相关规定,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招聘单位或体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费由考生本人承担。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复检)。
因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愿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七、选择聘用单位
1.时间:另行通知。
2.地点:待定。
3.选岗方式:根据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聘用单位,若考生考核成绩相同,则组织加试,以加试成绩高者优先选岗。
八、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由涪陵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计生委、招聘单位对其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日常学习及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因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不再进行递补。公示及以后环节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九、公示
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有关要求,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毕业院校、考核成绩等。
十、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区人力社保局审批,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招聘单位与其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编制和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聘用人员须在我区乡镇卫生院服务6年及以上,未满服务期的,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按《重庆市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缴纳培训费及违约金。
十一、纪律要求
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涪陵区人力社保局、涪陵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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