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2017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第二批)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优化学校师资队伍结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重庆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市教委审核、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二、招聘原则
本次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招聘计划
本次共招聘工作人员11名。具体招聘岗位、学科专业方向及数量见《长江师范学院2017年人才招聘计划(第二批)》(附件1)。
四、招聘范围及对象
本次公开招聘面向社会,凡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次招聘范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项目服务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7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五、招聘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教书育人理想,责任感强,乐于奉献。
(二)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实践应用能力和科研工作能力,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工作期间工作业绩突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要求和审批机关确认条件。
(五)年龄要求:正高职称人员年龄原则上须在50周岁及以下;博士研究生年龄须在45周岁及以下;特别优秀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后,年龄可适当放宽。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
(六)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方向)、学历学位、职称等条件。
(七)在国外境外高校获得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六、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简章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
2.报名方式:
应聘人员填写《长江师范学院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和《长江师范学院2017年应聘人员个人信息表》(附件3),附上本科以来的学习工作经历、承担科研项目、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得奖励等简历材料和未来研究计划的电子稿,打包发送至rscrc@yznu.cn,邮件主题格式为“毕业院校+姓名+职称+学科+学科方向+岗位名称”。
(二)资格审查
学校人事处对报名人员进行基本资格条件初审,并组织专家对其受教育背景、专业能力、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等条件进行复审。纸质报名表(附件2、需经工作单位或毕业学校二级学院签章)、相关证书和业绩证明材料需在来校参加考试考核时提供原件核查。凡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均须参加由学校组织实施的心理素质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合格人员方可进入考试考核环节。
(三)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根据应聘人员报名的情况适时组织,应聘者同时对学校进行实地考察。考试考核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1. 专业能力测试:由应聘人员展示学术成果资料原件、做专题学术报告或课程试讲等方式进行,分值100分,70分为合格;
2. 面试:由学校组织专家组和应聘人员进行学术讨论、学术座谈等方式进行,分值100分,70分为合格;
3. 考试考核总成绩=专业能力测试×60%+面试×40%(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上述(1)或(2)项分数不及格者,考试考核不合格。
4.考试考核合格者,若双方有意向,即洽谈直至签订意向协议。签订了意向协议者,进入体检环节。
七、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以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若招聘单位或参加体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则按报考本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八、考察
体检合格者,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办法》,由学校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并对其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修养、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日常学习工作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组织考察。
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公示及以后环节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九、公示
体检、考察、资格复审均合格人员按规定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长江师范学院校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毕业时间、考试考核总成绩、拟聘用岗位等。
十、审批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由学校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和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审批。其中,属应届毕业生的,应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30内及时签订三方协议书(30日内未按规定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拟聘用资格),并在2017年9月30日前取得应聘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否则视为不具备应聘条件,取消聘用资格。到2017年9月30日,学位证书尚处在公示期的,经学位授予机构出具证明,报到时间可根据公示期适当延长,但不晚于2017年10月31日。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文件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拟聘用人员若不按时报到,则取消其聘用资格。
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十一、纪律要求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严格执行招聘政策规定,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二、其他
本简章由长江师范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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